通知文件编号:各上市公司注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最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本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交易的公正性,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并发布财务顾问报告。该独立财务顾问需明确声明自身的独立性,并就其是否完全独立作出清晰表述。董事会也需对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发表意见。
在财务顾问报告中,至少需对以下两项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并发表意见:
1. 对该无形资产在历年形成过程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明确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以确定其真实价值。
2. 对此次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发表意见,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需对此次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应至少披露以下事项:
1. 在此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关于该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协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内容、执行情况等。
2. 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此部分需以前三年与未来三年的对比方式,详细披露该项交易对经营财务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3. 交易完成后,需明确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否仍继续使用该无形资产。如果继续使用,需公开相关协议的详细内容。
请各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上海证券交易所敬启。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23年6月10日(注意:该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后续内容排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