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管理公司与证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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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特别是在证券机构的管理层,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有时会出现滥用管理公司或证券职权的情况。那么,究竟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呢?针对这个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为我们整理了以下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指的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登记,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认定,有以下要点:

1. 如果行为人在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行为,属于牵连犯罪,应按照处罚原则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无需实行数罪并罚。

2. 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定规定,构成犯罪时,应依照特别法条即本罪进行定罪。

3.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种因果关系可能直接、可能间接,可能有主要原因,也可能有次要原因,既包括领导者的责任,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但对于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那些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则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这里的上级部门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包括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人员,如中的主管领导等。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相关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仍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在证券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应谨慎行使证券职权,避免滥用职权犯罪。如果您的情况复杂,123律师网(12364.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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