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探讨
一、关于公司存续期间,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公司法人资格是否受到质疑,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补充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可依法直接追究虚假出资股东及其他股东的清偿责任。此乃依据民法典中债权人的代位权而设定的责任。
二、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产生的民事责任,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一般瑕疵责任。当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总和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时,并不会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虚假出资的股东需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则在虚假出资股东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
2. 重大瑕疵责任。若各股东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从而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他们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在此情形下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合伙关系。公司的债务被视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债务,依照合伙关系的法律规定,各股东需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