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化名)与万享成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王某达成了一项协议,受让该公司5%的股权。由于王某未能配合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律支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最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某某公司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完成彭某持有的某某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某某公司于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实缴注册资金300万元。王某作为来自湖北武汉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实际缴纳出资额15万元。在某一天,彭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彭某无偿受让王某在某某公司拥有的5%股权。随后,某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彭某无偿受让王某的股权,其他股东则放弃优先购买权。王某并未协助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最初,彭某以原告身份将某某公司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并要求王某协同办理。彭某向法院提供了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某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出资证明书。某某公司对彭某的诉讼和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而王某则未做出任何答辩。
法院认为,彭某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得到了某某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因此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中的义务,王某应当协助某某公司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由于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