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是指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使国有股权在不同的行业、产业、企业间自由流动。其本质是国有股权与所有权、债权以及股权之间的置换。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 内部审议:
企业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这一过程通常由董事会主导;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则总经理办公会议承担审议职责。涉及职工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等重要事项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 出资人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权限。其中,若转让导致国家失去控股地位,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批准。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涉及社会公共管理的审批事项,须预先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3. 清产核资与审计:
在获得转让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需组织目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4. 资产评估:
基于清产核资和审计结果,转让方应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过核准或备案后,将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若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交易将暂停,需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方可继续。
5. 信息披露及征集受让方:
为确保公开透明,转让方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股权转让公告,披露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并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设定为20个工作日。
6. 签署转让协议:
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双方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若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符合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对于特殊行业的国有股权转让,若符合一定条件,也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若产生多个受让方,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股权交易。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获取产权交易凭证。
7. 履行转让协议:
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可分期付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需提供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