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再审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母子股权纠纷”案。该案历经数年,经过多次审理,最终由上海市高院裁定指令二中院进行再审。该案涉及股权纠纷、母子关系、公司设立等多个方面,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的主角王女士和徐先生是母子关系。在公司设立初期,由于王女士和徐先生之间的母子关系,各股东均将各自私章交徐并委托其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公司成立后,王女士和杨先生分别负责营销和技术,王女士的儿子徐先生及儿媳则于1997年离职后来公司工作。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增长,母子之间的股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在1999年,公司为办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协议书》、两份《股东会议》、《章程修正案》等一系列文件。王女士直到方知端倪,认为这一切都是自己的儿子、儿媳利用公司实际管理人的便利蓄意而为,是一场为争夺公司财产权和控制权而谋划的“公司政变”。
王女士将儿子徐先生告到上海虹口区法院,以所有文件均未经股东签名盖章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及的相关公司文件无效。公司的另外两名原始股东杨先生和吴先生也诉称,其从未转让过公司股权,也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从没参加过股东会议,更未收到过股权转让金。
经过多次审理,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而王女士与徐先生均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上海市二中院下达终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并不甘心,她曾向法院申请再审,但遭驳回;,又向虹口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过审查,虹口检方作出民事检察立案决定,之后又经市二分检审查,提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最终,在28日,该案终于峰回路转,市检察院正式向市高院提出抗诉。7月31日,市高院由院长应-勇具名作出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该案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王女士和徐先生之间的股权纠纷,将再次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