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
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2、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事实上,公司股份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处理后续事务。—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寻找或吸纳新的股东,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种方式是对公司进行清理后予以注销,如果该股东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该股东并不因此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处于表决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解散的请求权。股东之间达成收购协议,应该说达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济方案。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鉴于我国《公司法》有关条文针对未支付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类股东需承担补足出资以及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但并未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未出资的股东进行股权转并不当然无效。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准。这些文件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和公众均有权依据这些文件来确定股东身份。即使名义上的股东没有合法身份,除非公司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否则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会因为未出资而丧失其股权。要确定一个人是否享有公司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录的股东,而非他是否按照约定出资。
关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公司法》有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需将受让人的相关信息记载在股东名册中。有人误以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并未像某些法律那样将某种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强制规定。变更登记实质上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在于确定可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以及在违约情况下另一方有权依照变更登记要求承担责任。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责任并不在股权转让双方,而是在公司。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更不会影响受让方对股权的获取。
对于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包含多种权利,如自益权和公益权等,不能分离部分进行转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自益权等可以转让。对于包含多种抽象权能的股权转让,否定转让的说法更为合理。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是股东潜在持有的权利,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或放弃。这些权利在被具体化并独立成为“债权性权利”后才能成为转让的对象。而表决权作为公益权的核心,更不可以作为单独买卖的标的。如果允许表决权自由买卖,可能会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单独转让表决权持否定态度。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从成立到最终生效需要经历多个环节。行政审批只是最后一项特殊生效要件。如果仅仅因为未经行政审批就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愿,这既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也容易引发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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