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之关键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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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清算的问题是公司纠纷中的敏感话题,也是公司诉讼中的难点。这不仅关乎公司的存亡,更涉及到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保护。目前我国在公司解散与清算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在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司的纠纷方面,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导致大量案件无法受理,股东的权益保护受到忽视。

公司解散与清算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公司解散,大家都知道,《公司法》仅在第180、182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除了这些法定情形外,还有股东单方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如公司僵局纠纷。这种情形相较于法定情形更容易产生纠纷,但现行法律却未予以规定,导致大量诉讼案件无法处理。

早在1998年,山东高院就有相关案件请示到最高法院,但由于没有现行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批示不应受理。在同年1月,最高法院在有关中外合资企业清算问题的批示中指出,该类企业的股东有解散请求权,只是法院不应参与清算事务。这导致在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问题上,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两套做法。

实际上,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求在国外是普遍存在的,只是要求有限制地行使。我们认为,能否赋予股东解散请求权,关乎股东投资权益的保护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当股东在公司内的权益受到其他股东的严重侵害和压制,而又无法通过转让或减资退股的方式自行救济时,就只能要求解散公司来退出。否则,股东的股份长期被套牢,投资权益和目的便会落空,投资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应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权利。

一个内部治理混乱、股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公司,必然以违法失信、不负责任的市场主体形象出现。法院判决其退出市场也是合理的。如果任由这样的公司存续,内部侵权行为可能会更加有恃无恐,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更大的伤害。我们不能仅从公司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观念出发一味限制公司解散,而需要将其与市场体制建设和股东投资保护的理念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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