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权利滥用的问题可以从市场结构以及法律制度两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吻合的问题。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划分,特别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别对待,构成了大股东权利滥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详细来看,上市公司股本分为流通股(即社会公众股)和非流通股(主要是国有股和法人股)两大类别。非流通股占据了证券市场的三分之二,这部分股票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而大约三分之一的流通股虽然可以自由转让,但其获取成本远高于大股东获得非流通股的成本。这种成本差异导致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他们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各种权利。
由于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大股东无法直接从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股票价格上涨中获益,也不必承担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这种特殊的利益结构使得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和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成为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对权益的关注角度自然不同。实际上,这种对上市公司股本的不同划分和区别对待,已经违背了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
至于法律制度的缺陷,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缺乏对大股东权利的限制和对中小股东特殊保护的具体条款。对于中小股东在受到侵害后的民事诉讼机制,目前尚未完善,这是导致大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根源。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相比,我们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范大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监事滥用优势权利,以及为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例如,《公司法》虽然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宗旨,但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如何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规定得较为笼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在股东诉讼救济方面,虽然规定了某些情况下股东有权起诉,但起诉的对象、情形、民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这使得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逃避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虽然对公司治理、投资者权利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这些文件并非法律,其效力有限,对于如何制约大股东、如何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等方面并未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要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更完善的法律制度。
防范策略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来防范大股东的权利滥用现象。需要完善证券市场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使其更加合理和公平。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尤其是对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强可操作性。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民事诉讼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还需要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约束,防止其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进行权利滥用。只有通过综合施策、多方发力,才能有效解决大股东权利滥用的问题。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存在着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尽管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处罚力度加大,但这一问题依然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在股本结构问题尚未解决、法律环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股东们依然可以轻易地掏空上市公司。这是因为行政监管资源有限,处罚也存在局限性,不能彻底根治大股东的恶意行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解决上市公司股本构成的问题,实现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等。
具体而言,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防范大股东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解决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权利、义务分裂问题。这包括让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价格和取得成本一致,前提是非流通股的流通,最终实现同股同权。
经过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即将走完初创阶段。当初在双轨制下建立的证券市场的股本结构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后,制度性分割的非流通股已经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瓶颈。是时候考虑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了,这主要涉及国有股的减持。虽然这一过程可能会对整个市场和国民经济造成一定的阵痛,但这是必要的,否则问题将越来越严重。这是一个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统筹考虑和施行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坚定推进改革,以实现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