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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成立公司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并且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责任。那么,关于股东成立公司是否可以分期交付出资这一问题,由法律专家团队进行解答,以下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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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股东成立公司是否可以分期交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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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律相关规定,对于股东的出资实行认缴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内分期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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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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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以货币出资,需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则需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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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不仅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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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当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需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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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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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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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为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这些出资款项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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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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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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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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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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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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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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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财务报表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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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关于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如果有任何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读者咨询法律专家或到123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希望这些知识能对读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