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侵权事件曝光:某工程技术公司冒用股东签名引发的诉讼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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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樊女士诉被告中咨华科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公司确实侵犯了樊女士的股东权,但由于股东会决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决议仍然有效,最终法院驳回了樊女士的诉讼请求。

樊女士起诉称,她是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2万元,持有公司1%的股份。公司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召开了第一届第十次股东会,引入了新的股东并增加了原有股东的出资,导致她的股权被稀释。樊女士认为这次股东会决议程序违反了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未经她同意就引入新股东和增加出资属于欺诈行为。她要求法院确认这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辩称,自2003年8月2日起,樊女士已不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因为公司之前已经对其进行了辞退处理。根据公司协议,樊女士被辞退后就丧失了股东资格。而且,樊女士长期拒绝协助办理股权转让和变更手续,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干扰。公司在办理增资手续时不得已冒用樊女士的姓名,并不表示承认其股东资格。在召开第一届第十次股东会时,由于樊女士已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自然没有义务通知其参会。即使她有资格参加会议并且不同意会议决定,也不能否认会议的合法性。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只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此次会议上代表大部分股东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是合法的。

法院认为,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冒用樊女士签名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她的股东权。但是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以及公司法的要求,增加注册资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在没有樊女士参与表决的情况下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樊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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