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引领:安保公司设立与运营法规详解

新规引领:安保公司设立与运营法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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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 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曾就职单位出具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2. 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受理;其他设立申请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县局内保大队(中队)受理。

(二)受理标准

1. 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我们将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提供书面凭证,并指引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对于受理的公安分、县局,我们将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其准确性,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和意见上报至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的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

三、审查环节

(一)审查程序

审查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的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主管民警负责。其岗位职责及权限包括:

1. 对申请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2. 综合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审核部门。

审核环节的责任人为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的支队长。审核人员需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审查意见进行深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给审定部门。

最终审定环节的责任人为内部单位保卫局的主管局长。在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最终的审定并签署意见,按原渠道反馈受理人员。

(二)审查时限: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申请设立(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环节

经过逐级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我们将作出以下决定:

1. 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我们将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或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并加盖市局印章。

2. 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我们将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批准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单位送达。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相关收费标准及依据已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以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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