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及其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某一时间节点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该时间节点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这种股权转让形式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约定时间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约定时间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因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对于原股东在取得转让收入后,先按照持股比例清收债权、归还债务,然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情况,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 - 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 + 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 - 注册资本额 -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 原股东持股比例。
2. 对于原股东在取得转让收入后,按照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直接分配的情况,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原股东分配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 - 原股东承担的公司债务支出 - 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以上便是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