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的实践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并将这些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并在承租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关于租赁物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退租方式
当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但由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一般已经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在收回后可能难以再次出租或转让,因此这种方式在租赁物处理上并不常用。
二、续租方式
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承租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并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双方可以签订续租合同。
三、留购方式
承租人通过支付名义货价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式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利,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留购方式成为处理租赁物的常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