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上市交易。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侵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有限责任公司在拟转让国有股权的时候,拟转让的股东应当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写明将经评估且确认的国有股权的价值作为拟转让的价格,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此价格购买。如果股东同意购买,则该股权不应再上市交易。
如果不同意上市交易又不购买的则视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明确同意上市交易的,则应在上市交易时专门通知该股东,使其可以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并且在竞买过程中主张优先购买权,但不宜在拍卖行一锤定音后再以买受人的最高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参与竞买的其他股东与拍卖行达成协议,并事先告知全部竞买人该股东拟以其他竞买人最高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倘若全体竞买人对此无异议,而且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对最高应价竞买人参与竞买过程的实际损失予以充分补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建立在牺牲最高应价竞买人的成交权的基础之上。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确保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的购买权得到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