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托管过程中,存在一种被称为“分割托管”的现象。所谓的“分割托管”,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划分为若干部分,并分别委托给不同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这种分割可能是对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可能是对投票权的分割。我国在分割托管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空白。
关于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财产权是纯粹的私人权利,股东有权自由处分其股权中的财产权利。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滥用财产权,法律就不应干预。这体现了民法中“私权神圣”的原则。
对于投票权的分割托管,国外立法普遍持谨慎态度,对受托人人数进行限制。主要目的是避免在计算表决权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日本和台湾等地的立法规定,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只能限定为一人,即一个股东应该统一行使其所持有的表决权。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一个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可以被视为多个表决权的集合,理论上可以分开使用。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运转,防止因股东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而导致大会无法正常运行,我国立法应该明确规定,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人出席股东大会并统一行使其表决权。
我国在股权托管的分割问题上的立法还存在完善空间,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