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或购买了公司的股份,他们将享有相应的股权。有时股东资格可能会产生争议,这时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如何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起诉状
原告:甲,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厦门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址:福建省厦门市XX区XX路XX号XX室,联系电话:1XXXXXXXXX。
被告:乙,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XX区XX路XX号XX室,联系电话:1XXXXXXXXX。
第三人:丙,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XX区XX路XX号XX室,联系电话:1XXXXXXXXX。
案由:股权确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确认厦门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XXX的股东资格;
2.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年1月原告与第三人丙结婚,于2002年2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实际出资100万元注册了厦门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由原告与第三人丙两人担任股东,但由于某些原因,原告无法担任股东,便由第三人的母亲(也就是被告)担任挂名股东,注册成立了厦门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甲与丙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厦门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为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共有,并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允。
此致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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