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股东:
1. 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人共同行动时,有能力选出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
2. 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其他人联合行动,该股东有权行使公司超过30%的表决权,或者能够控制公司超过30%的表决权行使。
3. 该股东单独或与其他人联合行动时,持有公司超过30%的股份。
4. 该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在事实上对公司的控制力达到显著程度。
对于上述提到的“一致行动”,它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通过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方的投票权取得,以达到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
相对于控股股东,其他所有的股东都被归类为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具备一定股权控制力,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股东。而非控股股东则是指在公司中不具有这种控制力的股东。这两者的区分,对于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权关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