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是否可以有股东,当然可以!那么,对于这些股东,他们有没有特定的要求呢?一个曾经有过经济犯罪的人,他能否成为公司的股东呢?股东的资格是如何取得的?这个资格会不会消失?经济犯罪记录对于开公司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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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过经济犯罪的人,是可以注册公司的,也可以作为投资者成为股东。担任公司的某些职务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的条款,某些情况下的人是不被允许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也不会批准其登记。比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正被执行刑罚或者正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 正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刑且执行期满未逾一定年限的人;
5. 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
6.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人;
8.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来取得股东资格。
1. 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设立时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2. 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来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等途径来取得股东资格。
三、善意取得:这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至于股东资格的丧失,主要是指股东因某些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失去其股东身份。这包括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等情形。
有过经济犯罪的人在开公司时并不会直接受到影响,但他们在担任公司某些职务时是受到限制的。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消失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上就是对你提出问题的详细回答,如有需要,你可以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