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子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的问题
在我国,子公司并不要求必须设立董事会。对于一人公司,可以选择不设立股东会,也可以选择不设立董事会。这样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立董事会。这名执行董事可以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呢?
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而分公司则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名称,并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当事人。
子公司在法律上的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不能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总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财产关系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完全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依据上,《公司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如果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则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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