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投资人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拥有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债券发行事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如果股东们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首次股东大会应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召集并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如果代表超过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如果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应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对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股东大会应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拒不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那么监事会或监事应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那么代表超过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进行详细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应依照出资比例进行,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外,应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