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介绍案情
北京市某公司副总原告张某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经过三次庭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基本事实
1998年2月北京市某公司成立后,招聘张某为公司副总,分管公司业务。张某工作业绩突出,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长修某考虑后同意,并将自己股份的10%转让给张某,张某将5万元股权款直接交给了公司,公司也给张某出具股金收据。自此,张某每年都能领到一笔金额不菲的分红。公司因重大问题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因张某消极工作为由,竟然没有通知张某参加股东会,且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也没有张某。张某多次找公司评理,公司明确告知张某,你不是公司的股东。张某一气之下,将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我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 争议焦点
1. 张某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公司撤销份修订的《公司章程》。
2. 张某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完善其的股东身份。
#### 法律依据
一、关于张某要求撤销公司章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只有股东会才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并且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通过。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只有股东会才有权修改、撤销、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此权利。
二、关于张某要求完善股东身份
1. 张某不具有股东身份。根据我国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8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 张某要求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手续,也没有法律依据。
#### 结论
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