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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股东有权起诉上市公司?
当监事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未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采取行动,以及当情况紧急且不立即起诉将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特定条件下的股东将有权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对公司权益受损的救济】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未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存在同样的违法行为,股东同样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采取相应行动。
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如果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采取任何行动,且情况紧急至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损至难以弥补的程度时,上述的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有权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任何第三方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则根据上述规定,该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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