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公司高管:犯罪认定之焦点

非法集资公司高管:犯罪认定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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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常见的一种金融诈骗行为,非法集资往往是以公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而这些公司往往是空壳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如果公司高管参与了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起到领导、组织作用的,可以作为主犯定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切符合非法集资罪基本特征的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通常来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依据,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很大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罪除了高发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外还包括了许多其他犯罪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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