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内,若出现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拖延时间越长,对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就会越深。当这种情况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甚至会构成犯罪。那么,这一犯罪行为是如何构成的呢?以下内容将帮助您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要素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负责筹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员。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广泛的社会公众,人数众多且相互关系较为松散。在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通常不存在所有股东共同协商的情况。需要有一部分人或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报批、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等。这些人和单位便被视为公司的发起人。
二、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因过失造成的虚假出资行为,不应视为犯罪处理。例如,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误差所造成的虚假出资等情况。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且经常变动,因此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评估误差难以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稳定并正常运作,国家通过公司法对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进行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四、客观要素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当股东抽逃出资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如严重损害公司正常经营或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相关法律咨询,可致电123律师网(12364.com)咨询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