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以自身名义出资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那么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是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解析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若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那么非股东的一方可以要求按照在公司中的出资额获得价值总额的一半,或者要求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将该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那么处理方式如下:
一、若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征得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若夫妻双方已就出资额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那么应视为这些股东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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