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平等原则是公司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确保所有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避免遭受不合理的不公平待遇。由于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差异,导致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有所不同,从而可能产生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而言,由于其地位和控制力相对较弱,往往在冲突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遭受大股东的利益侵害。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应建立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我国旧的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但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7日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突破。以下将具体从几个方面详细论述这些改进措施。
一、丰富和完善了股东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拓宽了权利的实现途径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重要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法规定了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为股东取得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防止了大股东以公司发展为借口不分配股利的行为。
新法强化了中小股东在股东会召开方面的权利。规定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这一比例相较于旧法有所降低,使得中小股东能够更积极地行使其权利。
新法还增加了股东提案权。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实现公司管理中的制约平衡创造了条件。
二、拓宽了股东权的救济手段,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
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股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
三、建立了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
新《公司法》通过上述措施,形成了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中小股东通过行使更多的权利和利用更多的救济手段,可以有效地制约大股东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也为实现公司管理的制约平衡,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突破,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以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该规定赋予了股东一定的撤销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且可能影响公司发展兴衰的决议,中小股东无力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表决权予以纠正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公司的发展和自己的利益,为保护中小股东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机制。
第二、增加了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规定打破了公司又与股东之间意见不统一而造成的“僵局”,有效避免了长期维持僵局而造成公司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从而保护没有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
第三、赋予股东其他的诉讼权利。如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都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营造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初步建立了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特殊保护。
第一、确立了累积投票制度。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