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改革进程中,常常会先行试点,挑选某些城市或区域作为先行试验区,其中,试点期间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纳税问题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随着政策的变动,很多人对于如何纳税感到困惑。下面就跟随我一起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试点期间纳税人如何就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纳税?
一、小型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条款,小型纳税人在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将按照特定的征收率进行计税。具体规定如下:
- 销售金额的计算方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应纳税额则为:销售额×2%。
例如,某小型纳税人销售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获得价款20600元。那么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一) 对于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时,将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获得价款104000元。那么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4000÷(1+4%)×4%÷2。
(二) 针对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的销售,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从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对于销售这类固定资产,将根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税收规定中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将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 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情况,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计征增值税。对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还需根据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和进项抵扣情况选择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
某生产企业将一套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无偿调拨给关联企业,由于无法确定销售额,账面净值为100万元。该纳税人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销售额。由于该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应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100万的17%,即17万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后转为一般纳税人并销售该固定资产的情况,由于其在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明显增加其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规定,此类情况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设备后转为一般纳税人并转让设备,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应纳增值税为200元。
当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同样按照上述简易办法征税。这类情况包括某自来水公司销售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应纳增值税同样为200元。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的情况,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涉税处理。如果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前未抵扣过进项税额,二次及以后流通,仍适用简易办法征税;如果首次进入流通领域后已抵扣进项税额,则二次及以后流通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至于售后回租业务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对于此类业务不需要作增值税税务处理。
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涉税处理方面,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销售试点实施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运输企业在试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汽车时,试点前购进的汽车按简易办法征税,试点后购进的汽车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如有需要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