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并且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执行董事产生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关于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有哪些的其他相关问题,下面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1. 执行董事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2.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 (二)公司经营范围;
- (三)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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