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出让人投资未到位或抽逃行为的处理策略探讨

关于股权出让人投资未到位或抽逃行为的处理策略探讨
写回答

最佳答案

未依法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转让股权,该行为在法律上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该转让行为,那么转让依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或履行完毕,受让人起诉出让人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如果其他股东在期限内超过半数以上表示同意转让,并且没有股东表示反对或购买该转让股权,那么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愿意以相同或更高的价格购买该股权,那么根据出让人的选择进行处理。如果出让人在此期间选择与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那么原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但出让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出让人应返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及法定孳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受让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否则只能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而法院不主动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如果经过追认征询期限后,仍不满足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条件,那么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出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无效返还及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关于股权出让人实际投资未到位或抽逃投资的处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也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二是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为无效。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根据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出让人隐瞒了真实出资情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公司债权人起诉受让人和公司追索债权,受让人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告知其另行起诉。对于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者受让人知道该事由后放弃撤销权,或未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行使撤销权的,视为受让人已同意在受让股权的同时承受原出让人因该股权所存瑕疵而应负的责任。受让人不能因公司债务纠纷再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对于注册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让人未尽出资义务产生的责任并不能因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对于受让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应要求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与其义务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律师。

赞 134踩 0

全部回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