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股权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并非基于等额股份而设定,而是由股东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数额进行出资。转让的仅为股东的出资份额,这也是股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是依据股份设立的,而这些股份通常以股票的形式表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股票分为不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两类。
1. 不记名股票: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票者即享有股票代表的权利。虽然公司有权发行无记名股票,且其发行对象不确定,但目前我国并未发行此类股票。
2. 记名股票:指在股票上明确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根据公司法规定,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而对社会公众发行的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实际上,我国对社会公众发行的多为记名股票。常见的记名股票持有者包括:
(1) 发起人所持股份:无论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发起人所持股份均为记名股票。
(2)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持股份:这些股份通常由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一般为记名股票。
(3) 法人所持股份:企业法人以其可调配的财产投入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允许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亦为记名股票。
(4) 社会公众所持股份: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社会公众发行的可以是记名股票的规定,公众持有的股份亦为记名股票。
三、定向募集公司的员工股权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向内部员工募集的股份仅限于员工购买,且只能发放股权证,不能发行股票。
四、联营企业的出资份额。在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根据相关政策组建了许多法人型联营企业。这些联营企业是各方根据出资协议而成立的新的法人实体,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相似。如果这些联营企业的出资方转让自己的出资,虽然并非股权转让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转让,但在实际案例处理中,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进行处理。
以上便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股权进行的详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