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写回答

最佳答案

大家是否都对题目中的内容有所了解呢?为了更全面地为大家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特别邀请了法律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以下是关于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对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凡是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均需到本市区、县民政局进行办理。我们为您提供了司法案例参考,方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业的婚姻登记人员。登记机关应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公示相关法律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文书样本。登记机关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或附加其他义务,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婚姻登记工作需由经过市民政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来办理。婚姻登记员需佩戴标志。

第五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些证件和证明自出具或公证、认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果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外文,当事人还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当事人还需提交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依照规定填写声明后签字。签署声明时,必须有婚姻登记员在场。

第六条:登记机关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询问相关情况。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登记机关将当场进行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如存在《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登记机关还会告知当事人有权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办理复婚登记,需遵循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于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他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需亲自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求时效或者不能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撤销婚姻请求,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登记机关将终止办理。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将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将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接下来的规定涉及自愿离婚、补领结婚证和离婚证的情况,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责任和行为规范。

(二)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损毁的行为往往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大意导致的;

(三)存在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或附加其他义务的恶劣行为;

(四)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全额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人民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为1996年3月20日,令号第4号)同时废止。旧办法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将被新的规定所替代。

希望这次的回答能够满足您的要求。

赞 130踩 0

全部回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