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卫生院发生了两次股权的转让,一次有效,一次无效。关于这次有效的股权转让,我们可以依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实践来进行分析。有效的股权转让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同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记录,其中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在2009年7月25日签订的,该协议的内容既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份协议被认为是有效的。
对于另一次无效的股权转让,原因就在于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说,有一份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实际上是原告向被告转让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行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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