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逃债现象的主要表现
在我国当前的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了企业利用破产机制进行逃债的现象。这些企业故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甚至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在破产财产估价时,一些企业只评估固定资产,忽略无形资产,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
2. 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在地方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搞空壳破产,待免除债务后以原企业有效资产为基础重新开张。
3. 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提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有的企业利用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以此方法甩掉巨额债务。
二、企业“破产逃债”现象的对策
1.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应依法办事,创造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现行破产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
3. 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监管,对逃债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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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破产法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疏忽或故意拖延申请,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当前,许多债务人预谋“破产逃债”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破产法应当明确规定债权人拥有起诉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的权利。
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在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以更专业的态度审理此类案件。借鉴国际做法,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专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一旦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这些管理人将担任清算人,负责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企业财产。
我们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担保物权的实现,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审计部门也应加强对国有破产企业的监督,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处理。
为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还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例如,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变现问题,减轻债权人负担,盘活破产企业资产,避免资源浪费。还需要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让他们在企业评估、管理、拍卖、清算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缓解企业破产带来的压力,解除企业破产后顾之忧,使破产过程更加规范,债权人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