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11月3日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此规定),国有股权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法人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规范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资委与财政部颁布并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晰;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同意,若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导致国家不再控股的,需取得同级的批准。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1. 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权益的,需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相关安置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 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若转让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本级人民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3. 清产核资与审计:经批准后,转让方需组织目标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4. 资产评估:基于清产核资和审计结果,转让方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
5. 信息披露与受让方征集: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及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6. 签署转让协议:经公开征集产生受让方后,双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7. 履行转让协议:受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需提供合法担保并支付相应利息。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以上流程与规范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