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司法实践,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不太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读者,以下是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详细解读的内容,以及我们给出的具体建议。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定核心内容是什么?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概述: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新修正版)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多次审议并修改,最终于XX月XX日发布)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特定事由,均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这些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
相反,股东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对于股东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其清算申请。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只要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四、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若原告将其他股东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将告知其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若原告坚持不起变更,法院将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五、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注重调解。若当事人协商一致,可通过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将予以支持。若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及时作出判决。
六、关于公司清算,公司应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若存在特定情形,如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七、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若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丧失执业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有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或法院可依职权进行更换。
以上内容是对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的详细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涉及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规定】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规定】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规定】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定】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规定和规定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和规定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规定》关于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带来损失的情况,法院应依法支持公司或债权人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且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股东,如果他们依据公司法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述违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如果公司已经完成了清算并注销,上述股东若想参照公司法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同样应当予以受理。
关于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管辖地问题,将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的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则由其注册地的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将负责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相关案件。
以上是我们总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法律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通过致电123律师网或访问其官方网站(12364.com)获取在线律师的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为您提供有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