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责任纠纷判决书全文解析

发起人责任纠纷判决书全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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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往往由发起人启动,发起人作为公司股东需承担出资责任。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可能会面临各种纠纷和法律责任。那么,关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判决书是如何呈现的呢?接下来,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读者解析。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判决书为例,案号为(2014)西民二初字第893号。

原告陈某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某锁,二人打算共同投资重晶石贸易。经过考察,陈某生、张某锁及案外人吴某锋决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陈某生按照约定将款项转入张某锁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设立。公司至今未能成功设立。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司发起人,收取了原告的投资款后,未能完成公司设立的事宜,应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收款收据出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原告否认与被告提到的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往来,对被告提供的《重晶石购销合同》表示与自己无关。

被告则辩称,收到的款项并非用于设立公司的投资款,而是原告与被告合伙购买重晶石的款项。被告称与某公司签订了《重晶石购销合同》,但该公司未交付货物,导致合伙亏损。被告还提到,虽然签订了《出资协议书》,但案外人吴某锋未签名,且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被告强调与原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合伙关系和发起设立公司关系。

经过庭审,法院查明:原告、被告口头协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按照约定将款项转入被告个人账户。被告出具收款收据给原告,明确载明该款项为“重晶石贸易投资款”。

此案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及证据认定,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做出公正判决。

原告与被告于21日签署了一份《出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被告以及案外人吴某锋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重晶石贸易,同时也将从事其他矿产品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00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原告和被告的出资额均为150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42.857%,而案外人吴某锋的出资额为5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14.286%。

根据协议,原告、被告和案外人吴某锋应在指定日期前将出资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至今只有原告和被告按照协议存入了出资款,而案外人吴某锋尚未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出资协议书》并未正式生效。

尽管协议书未生效,但原告已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50000元投资款,并期望用于公司设立。被告并未按照协议使用这笔款项,且并未成立约定的公司。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由于案外人吴某锋未签署《出资协议书》,因此该协议并未成立。但原告转账给被告的150000元,根据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以及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可确认为公司设立的投资款。被告辩称该款项是双方合伙做重晶石生意的资金,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出资协议书》未成立,且约定的公司至今未设立,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50000元的诉求。原告要求从某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支付的利息应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同期流动资金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锁需返还原告陈某生投资款150000元。

二、被告张某锁需支付原告陈某生投资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前述规定)。

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被告张某锁承担。以上债务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需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肖XX

人民陪审员:张XX、方X

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朱XX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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