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由发起人设立,发起人数量要求在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需要承担出资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具体有哪些呢?下面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保险公司发起人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发起人一般应该具备的条件
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这是发起人必须负有的义务之一,发起人也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这包括制定公司章程、确立公司组织机构、召开创立大会等。只有发起人才能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设立行为,如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等。
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运作的依据。因此是否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是确认发起人的重要标志。
三、发起人的权利
《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权利未予明确规定,归纳主要有:
有权基于其发起行为从公司获得劳务报酬。
发起人投资的股份可以成为优先股。
有权选择对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所作出资必须进行估价且不得高估,而其他认股人或股东则只能以货币方式出资。
有权将其设立公司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申请公司创立大会的审核、通过,并列入公司费用。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权利,如发起人可以优先认购新股等。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解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