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记名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明确记载有特定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只有该特定权利人才有权行使证券上的权利。这种证券除了可以进行质押和转让外,其权益的行使也有特定的规定。今天,123律师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方式。
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是怎样的呢?
记名证券的质权设定不同于普通债权的设定,其质权并不以背书方式设质。具体的设定方式如下:
一是无记名证券的质权设定。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特定权利人姓名的证券。在德国民法典中,无记名证券适用有关动产质权的规定。当无记名证券被用作质押物时,一旦交付给质权人,即产生设定质权的效力。持有人若想转让证券权利,只需将证券交付给他人即可,无需在证券上进行任何记载。在设定质权时,除了书面形式的确定外,出质人必须将债权证书交付给质权人,此时受让人不得行使除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对于善意第三人,应推定该持有人为合法持有人。如该持有人滥用权利,导致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记名证券的质权设定。记名证券是在证券上明确记载有特定权利人的证券,其转让一般需要通过背书方式。在记名证券上设定质权时,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证券的背书以及交付给背书人才能成立。交付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证券可以依法背书转让,以记名证券设质时,需要出质人与证券上的设质背书达成书面合意,并将其交付给质权人,同时记载于公司债权存根簿,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如果是以记名票据出质,且该票据的出票人已明确禁止转让,则票据的转让方式将与普通债权相同,不再通过票据上的背书转让。
三是指示证券的质权设定。指示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有受款人姓名或名称及“或其指定人”字样的证券。在指示证券上设定质权时,需要以设质的合意及出质人的设质背书为准,并将背书的证券交付给债权人。德国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指示证券的设质需要将背书的证券交付给背书人,并有关于证券成立质权的合意,而无需由背书人知晓其为证券的设质或转让。这就意味着存在明示设质背书和隐存设质背书两种形式。若背书上有设质的文字记录,则为明示背书;若背书上没有设质文字记录,则为隐存设质背书。在质权关系内部,背书人是出质人,被背书人是质权人;在外部关系上,质权人与所有人享有同等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记名证券质权设定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欢迎来到123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