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是利用民用航空器从事运输活动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和托运人会签订航空运输合同,但有时承运人会授权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那么,究竟谁是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呢?123航空法律网(航空法律.com)为您解析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一、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是谁?
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是指经缔约承运人授权,按照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负责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的人。他们凭借缔约承运人的委托,履行运输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旅客或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本章调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则是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承担部分或全部运输任务的人。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这种授权是默认存在的。
二、哪些人有权提出航空运输索赔?
在航空运输中,有权提出索赔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也就是说,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的应该是主运单上明确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其他如客户或分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索赔。
2. 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
(1)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
(2)索赔人委托的律师;
(3)其他相关单位;
(4)集运货物的主托运人和主收货人。
如果收货人已在到达站提取货物,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如托运人要求索赔,必须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按照与托运人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承担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的人。若您在航空运输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23航空法律网(航空法律.com)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