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中公司是否应列为当事人的诉讼争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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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发生效力。股权转让经常产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股权转让纠纷是否应该将公司也列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呢?123律师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股权转让纠纷是否应当将公司也列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股东转让股权产生纠纷时,如果公司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列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起诉后,要不要列公司作为当事人,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公司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123律师网进行咨询。

二、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1.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起诉后,要不要列公司作为当事人,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公司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123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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