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是退股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吗?下面华律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跟随我们一起探讨关于股东查阅权的知识。
对于退股股东是否应享有股东查阅权这一问题,在我国公司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在美国的许多州,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例如需要持续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或在提出请求权之前至少持有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这些条件暗示,美国在设计查阅权主体时,主要指的是正在持有股份的股东。
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查阅权的主体仅限于现任股东。其理由如下:
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股东查阅权设计背景与中国不同。我国虽然引入了股东查阅权制度,但并不是完全照搬。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高管人员往往由股东担任,这些股东在公司信息占有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当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可能导致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退出公司。在这种情况中,无论是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都涉及到股权价金的确定。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是非常必要的。
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后合同义务原则,公司法调整的股权关系更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退股股东,他们同样需要承担保密义务。虽然现代公司会计资料复杂,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可能会带来一些管理上的困扰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但这正是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契机。我们可以建立股东查阅权的保密制度,要求退股股东也履行保密义务,以解决这个问题。
随着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公司契约理论被两大法系所认可。根据这一理论,公司是以股东为中心的多种合同关系的综合。在各种契约关系中,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附随义务也应得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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