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应在股东发生变动的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同时需准备以下文件和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3. 上一届股东会议决议记录,其中应详细载明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的具体数额以及转让后的最新股本结构;
4. 新一届股东会议决议,内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变更事项;
若股东内部进行出资转让,且在股东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只需制定一份股东会议决议即可,即将新一届和上一届股东会议决议合并;
5. 章程修正案,列明章程变动的详细对照表或全新的公司章程;
6. 由全体股东签署的《确认函》;
7. 新加入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8. 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国有或城镇集体单位,需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书;
9.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法人版)》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版)》;
10. 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以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的、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以上文件及证件需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公司股东出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