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的股东可以相互买卖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股权。若股东欲将其股权转让给非股东身份的人,必须获得其他股东超过半数的同意。股东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意见,若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作出回应,则视为同意转让。若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那么这些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也视为同意转让。
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应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若协商无果,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需遵循其规定。
第73条指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需通知公司及所有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
依照第72条和第73条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发放新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记录。这种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无需再次经过股东会表决。
第75条详细说明了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这些情况包括: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而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在决议通过后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6条提到,当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身份,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