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分为国内和涉外两种类型。
对于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2. 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通过港口作业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争议,诉讼将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依据其价值大小判断)的法院进行管辖。
对于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以下涉外民事案件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
1.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纠纷;
2.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纠纷;
3.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纠纷。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以下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较为复杂,一般不视为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条文第三十四条规定: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相应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