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对《公司法》的重要修订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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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有哪些改变呢?下面由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服务网.com)为您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字样。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股东出资的形式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对第二十六条进行修订,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对于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为准。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内容。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流程调整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内容。

(九)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其中第二项改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十)对第八十一条进行修改,调整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时,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且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对于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外规定的,需遵循相应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第八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的出资认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转移手续以及设立登记流程。

(十二)删除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内容。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相关法律知识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遇到棘手的法律问题,并需要寻求律师服务,我们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服务网.com)有许多专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帮助。我们平台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提供了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以便您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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