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公司内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些关联方既包括自然人,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也包括法人,如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尤其是购并行为中,关联交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以及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等一系列法律环境问题。
深圳市于1992年4月4日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中,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关连人士交易,列为重大交易,并规定了必须按照披露交易的程序进行。该办法还列举了一些可获豁免的关联人士交易。而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对关联方进行了更明确的定义。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那么这两方就被视为关联方。
二、种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8条,关联交易按交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11种,包括购买或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以及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
关联交易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例如,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以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普通和重要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计价原则,又可以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二、不公平关联交易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害
关联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由于双方相互了解且彼此信任,使得问题易于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这无疑对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资产盈利能力的提高、及时筹措资金、降低投资机会成本、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以及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快速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关联交易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存在不等价交易及虚假交易的情况下,少数股东的权益往往会受到损害。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会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来操纵公司业绩,配合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证券欺诈行为。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关联交易就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在购并风潮中,不公平的资产买卖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它已经成为购并方掠夺、鲸吞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手段。
2.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在多数股东的支配下,公司可能违背其自身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 资金挪用与拖欠:多数股东可能会挪用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的货款。
4. 债权抵充债务:这种行为将多数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明显违背了股东与公司相互独立的原则。
5. 利润掠夺:多数股东可能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从而掠夺公司的利润,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以上这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制止。6、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得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在公司的经营中,关联交易必定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多数股东处于优先获得信息的有利地位,知道关联交易何时发生及会产生何种后果,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的非法行为,甚至出现少数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利润,使公司业绩出现令人意外的变化,以达到进行内幕交易的证券欺诈活动。
法律的价值目标,应当是正义和效益兼顾,两者不能偏废。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中,绝对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成为多数股东滥用支配权的保护伞,按效益价值观衡量,资本多数决制度无疑是富有效益,滥用这一制度而引起的某些不公平关联交易甚至在经济上存在效益,但股东平等应同时体现股份平等及实质性平等,股东平等原则虽不禁止因股份数额不同而引起股东间的不平等结果,但基于正义之理念及实质性平等之追求,它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少数股东承受不应当有的不平等。故基于正义价值观,法律应不允许在关联交易中滥用资本多数决制度而导致不公平,而应予以规范。
三、建立和完善相应预防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可在事前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防止因资本多数决制度的滥用而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