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解析

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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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诸多制度上做出了重大调整,体现了新的突破和创新。对于以往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这部法律也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关于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以下是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哪些?

瑕疵股权主要表现为股东未按协议或章程规定完成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这一规定扩大了出资范围,也使得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

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 未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按照协议或章程约定的金额进行出资,却已被确定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尤为突出。

2. 未足额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其应出资额。比如首次出资不足总额的20%或未缴纳剩余应缴资金。

3. 以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等进行出资。

4. 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实物出资的过户手续,但未实际交付这些实物。

5. 股东实际以实物出资,但与协议或章程规定的货币出资形式有出入。

6. 抽逃出资。这种行为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虽然有人将其与出资瑕疵区分开来,但我们认为抽逃出资也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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