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是在公司创设或存续过程中,公司设立人或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持有这种股份的人被称为干股股东。干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干股是股份的一种形式。干股的获取是基于协议,而非出资。第三,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第四,干股的地位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
关于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由于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出现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将失去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例如股利请求权和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对外义务方面,干股股东与一般股东相同,因为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如果干股股东所接受的股份存在瑕疵,如部分股份存在问题,通常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再视为瑕疵股份。
干股的成立要件方面,由于干股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赠与,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要件,即需要股东全体一致,且无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否则,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和人合性所带来的对股东进入公司的限制以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干股将无法成立。股份赠与必须经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干股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附条件的则在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如果不便在章程上变更,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干股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形:1. 干股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2. 干股可以在公司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且公司并未扩资发行新股份,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会相应下降。3. 干股可能是附条件的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赠与。对于附条件的股份赠与,所附条件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条件成就时,受让方会取得或失去相应股份。由于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争议,工商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也会面临困难,这时通常需要法院作出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判决办理变更。4. 干股的取得原因多样,可能是基于个人的技能或经营才能,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干股的效力最终取决于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