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债权人基于公司法规定的请求对于股东主张权利时,该权利的效果只能是产生补充责任。在出资过程中有瑕疵的股东,只有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其未能足额出资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则需要对这种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当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发生转让后,受让股东需要承担起填补瑕疵出资的责任。原股东由于已经转让股权,不再承担原有的出资责任,但会产生一个新的担保责任,确保转让的股权上的出资瑕疵得到填补。
一、案例介绍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注册成立后的第15天,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某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出资1000万元。经过验资确认,该1000万元资金已经到位。验资后仅10天,该公司以借款的形式抽回了全部出资。之后,该公司与另外两位自然人股东罗某和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33.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他们。决议通过后,罗某和徐某未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项。之后,罗某再次将股权转让给孙某,但孙某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这些股权转让行为均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关手续,目前公司股东为罗某、徐某和孙某。某日,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形成150万元的债权。当债务到期时,该公司未能履行还款责任,被诉至法院。
对于这个案例,存在多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认为,股东是否抽逃注册资本与借款关系审理无关,只需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认为,被告徐某、罗某、孙某并非瑕疵股权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股权未支付对价,因此受让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始股东因抽逃注册资本的过错行为,在受让股东无法偿还债务时,仍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是,公司应在其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徐某、罗某、孙某无需承担责任。
第四种意见是,公司应首先承担责任,罗某、徐某、孙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原始股东在债权发生时并非股东,无需承担责任。
此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两个:一是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二是股权转让后,瑕疵股权所负担的出资责任由谁承担。
二、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性质问题
当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其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法律关系的主张者和责任内容分为两种:一是内部责任,即股东间因出资瑕疵产生的责任;二是外部责任,即股东因出资瑕疵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本案主要讨论的是后者,即股东因出资瑕疵对公司债权人产生的民事责任。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出资瑕疵的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而其他股东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追偿债务,当公司无法清偿时,再向出资瑕疵的股东及其他连带责任股东追偿。